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外资银行改制工商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06〕240号)
改制外资银行分、支行所在地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实施《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保障外资银行改制工作顺利进行,经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就外资银行改制工商登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外资银行改制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外资银行法人导向政策
鼓励和引导外国银行在自愿和商业原则基础上,将已经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行改制为在中国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银行或其分行,实施法人导向政策,是我国在认真履行入世承诺,对外资银行全面开放之际调整外资银行监管政策的重要举措。此举有利于全面提高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水平,有助于加强对外资银行监管的主动性、有效性和充分性,有益于维护我国金融体系安全,保障存款人利益。涉及外资银行改制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影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外资银行法人导向政策,做好外资银行改制工作。
二、区分改制类型,简化登记程序
外资银行改制工作,既涉及原有外国银行分行的注销登记,又涉及外资法人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为了有效实施法人导向政策,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简化相关登记程序。
(一)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法人银行的,改制分行将资产、负债等全部转移至法人银行,法人银行向登记机关提交承继改制分行债权债务等民事责任的承诺书,改制分行可直接注销,无需清算。原外国银行分行到位营运资金经审计后,可加总作为法人银行注册资本的一部分,按历史汇率进行合并计算。法人银行申请设立登记时,其提交的验资报告可一并对原分行的营运资金累加及新增注册资本进行验资,并将原分行设立时的验资报告及审计报告作为其附件。
(二)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法人银行的分支机构的,改制分行将资产、负债等全部转移至法人银行的分支机构,其所属法人银行向登记机关提交承继改制分行债权债务等民事责任的承诺书,改制分行可直接注销,无需清算。原外国银行分行到位营运资金可以为法人银行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按历史汇率进行合并计算。法人银行分支机构在申请设立登记时,其提交的验资报告应对原分行的营运资金进行转换,并将原分行设立时的验资报告及审计报告作为其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