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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惩戒:
  (一)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应予惩戒的行为的;
  (二) 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性质的应予惩戒的行为的;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规行为发生后编造、隐匿、销毁证据的。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惩戒:
  (一)初次违规并且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报告其违规行为的;
  (三)主动配合查处其违规行为的;
  (四)自觉纠正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第三章 惩戒的实施机构和惩戒的回避

  第十六条 中注协设立惩戒委员会。
  惩戒委员会负责对直接查处的违规行为实施惩戒。
  第十七条 中注协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中注协秘书处,其职责是:
  (一)受理投诉和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
  (二)负责违规行为的调查;
  (三)负责召集惩戒委员会会议;
  (四)负责惩戒委员会相关文书的制作、送达、整理归档;
  (五)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投诉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案当事人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惩戒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惩戒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惩戒委员会于惩戒会议开始时按多数票原则投票决定;惩戒委员会委员和其他办案人员的回避,由惩戒委员会主任在收到回避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四章 惩戒的程序和决定

  第二十条 对于直接查处的违规行为,由中注协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组织调查后,向惩戒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惩戒委员会在作出惩戒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发送拟惩戒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初步认定的违规事实、拟作出的惩戒种类、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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