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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10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15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已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规范对会员违规行为的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会员,指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中的执业会员,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 中注协实施惩戒,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保障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得到贯彻执行。
  实施惩戒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当。
  第四条 会员对中注协给予的惩戒,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对惩戒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第二章 惩戒的种类与适用

  第五条 中注协对会员违规行为给予惩戒的种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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