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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


  (四)做市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相关业务部门情况简介(包括人员构成、岗位设置、职责划分等);

  (六)提交申请前2年在银行间市场活动情况的报告(包括做市业务尝试情况总结);

  (七)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提交申请前2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八)提交申请前2年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书面说明;

  (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金融机构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金融机构的申请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文印发)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六条 做市商可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在一级市场购买债券的便利;

  (二)优先成为国债、政府类开发金融机构债券承销团成员和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

  (三)获得债券借贷便利;

  (四)获得在银行间市场进行产品创新的政策支持;

  (五)通过做市业务达成的现券交易和债券借贷交易享受交易手续费和结算手续费优惠;

  (六)获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实时提供的报价数据、成交数据等信息便利。

  第七条 做市商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每家做市商确定的做市券种总数应当不少于6种,且最终确定的做市券种应当包括政府债券、政府类开发金融机构债券和非政府信用债券3种类型;

  (二)做市券种的期限应当至少包括0-1年、1-3年、3-5年、5-7年和7年以上等5个待偿期类型中的4个;

  (三)做市商一旦确定做市券种后,当日不能变更,且应当对所选定的做市券种进行连续双边报价,双边报价空白时间不能超过30分钟;

  (四)做市券种单笔最小报价数量为面值100万元人民币。

  因异常情况无法履行上述义务时,做市商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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