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建管[2006]600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管理,我部制订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现印发施行。
水利部
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提高建设监理工作水平,依据《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监理工程师)注册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监理工程师注册备案与管理工作,办事机构为建设与管理司。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照管理权限,负责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先申请注册,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两个以上监理单位申请注册执业的;
(三)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为国家公务员或依照公务员管理的现职工作人员的;
(五)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的;
(七)依法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监理工程师申请注册程序如下:
(一)监理工程师向监理企业提出申请。
(二)监理企业同意后,由监理企业向其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但是,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独资或控股成立的监理企业,应当向流域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水利部直属单位独资或控股成立的监理企业,应当向水利部提交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