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目管理
(一)申请条件
申请民航专项基金投资补助的机场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全国民航机场布局规划和五年民航机场建设规划;
2、符合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
3、符合民航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要求;
4、符合国家土地、环保和节能规定;
5、符合规定的审批程序;
6、配套资金必须落实;
7、服从和接受民航各级行政管理机构的行业管理和监督。
(二)审批管理
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商确定五年规划期间机场建设项目和投资补助总规模的前提下,对项目实行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分级管理。对民航地区管理局办理的项目,民航地区管理局须严格遵照民航总局制定的政策规定和投资补助指导标准,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批或会同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办理,项目批准后报民航总局备案,由总局列入年度计划。对民航总局负责办理的项目,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进行初审,民航总局根据初审意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投资补助指导标准办理。对超出民航总局审批权限的项目,民航总局在报送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时,明确投资补助的额度。民航总局将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对政策规定和有关标准进行调整,并监督检查民航地区管理局执行情况,对不符合民航总局投资补助政策的项目,民航总局有权取消该项目。具体程序和权限划分另行制定。
(三)预算、年度计划和投资统计管理获得投资补助的项目单位须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和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并按民航总局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年度民航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民航地区管理局汇总上报民航总局,民航总局根据批准的预算和工程进展、配套资金到位的情况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和编制统计报表。
五、项目实施要求获得民航专项基金投资补助的项目及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落实以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和民航行业规章和标准,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民航行业招标投标规定依法开展招标工作。
(三)应按照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要求定期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
(四)地方政府和项目单位承担的配套资金应按时、足额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