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类别(民航专项基金补助的项目范围)。民航专项基金投资补助机场项目的范围是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建设项目。按照大类分为新机场项目和现有机场改扩建项目:
新机场项目:新建民用机场、军产机场军民合用改扩建、停航机场复航改扩建等工程。
现有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改扩建项目包括单体类项目和综合类项目,共分为六类:
单体类项目:第一类为机场空管项目;第二类为安全保安项目(含安检、飞行区围界和巡场路、助航灯光设施、安防系统、应急救援设施设备、除雪除冰驱鸟设备等);第三类为飞行区保障项目(含跑道加固、盖被;滑行道加固、盖被;飞行区排水防洪改造;消防设施设备;飞行区供电设施设备)。
综合类项目:第四类为飞行区扩建、第五类为整体改扩建(含迁建)、第六类为航站区扩建。
其它:体现国家行为的建设项目以及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机场固定资产损失的项目。
(二)地区类别。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状况(主要指标为财政收支比),结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各省航空发展水平,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为四类地区。
第一类地区: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山东省、福建省、广东省和海南省;
第二类地区:辽宁省、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和安徽省;
第三类地区:黑龙江省、吉林省、四川省、江西省、重庆市、云南省、贵州省、陕西省和广西自治区;
第四类地区:西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宁夏自治区、青海省和甘肃省。
(三)机场类别。根据全国机场的经营情况和盈利及融资能力,按照机场年旅客吞吐量分为四类机场。
第一类机场:年旅客吞吐量800 万人次(含)以上的机场;
第二类机场:年旅客吞吐量200(含)-800 万人次的机场;
第三类机场:年旅客吞吐量50(含)-200 万人次的机场;
第四类机场:年旅客吞吐量50 万人次以下的机场。
三、资金管理
(一)民航总局投资补助资金的来源为民航机场建设管理费(集中部分),作为政府性基金主要用于机场建设项目。
(二)民航专项基金为国有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原则上作为国家资本金计列入帐。
(三)投资补助资金划分为新建机场资金和机场发展资金两部分进行管理。其中,新建机场资金原则上用于新机场项目;机场发展资金原则上用于现有机场改扩建项目。民航总局根据五年机场建设规划中新机场项目和改扩建项目的情况确定新建机场资金和机场发展资金的比例。
(四)民航总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五年规划期间机场投资补助额度实行总量管理。其中,新建机场资金额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民航机场布局规划的新机场项目的情况,结合地区类别、机场类别测算确定;机场发展资金额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现有各机场的旅客吞吐量,结合地区类别、机场类别,按逐级向不发达地区和中小机场倾斜的原则,采用累进制的计算方法测算确定。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测算的情况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商确定五年规划期间机场建设项目实施计划、地方政府投入资金和总局补助规模。五年规划中期,视资金征收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