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11日海关总署令第96号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质疑通知书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海关
加工贸易单耗质疑通知书
____关单耗质疑(200 )____号
____________:
你公司/单位于____年__月__日向我关申报的__________(手册/账册号__________),因以下原因我关现提出质疑:
【 】加工企业申报的单耗与海关设定的单耗风险参数存在较大差异;
【 】加工企业申报的单耗与相同或者类似加工企业产品的单耗存在较大差异;
【 】加工企业申报的单耗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单耗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差异;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第
二十二、
二十三、
二十四条的规定,请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下列单证资料。若明确不能提供,或者逾期不提供资料,或者所提供的资料不足以证明申报单耗的真实性或者准确性的,海关将不接受申报单耗,依法另行核定单耗。
【 】料件、成品的样品、影像、图片、图样、品质、成分、规格型号等相关数据和资料;
【 】工艺流程图、排料图、工料单、配料表、质量检测标准等能反映成品技术要求、加工工艺过程及相应耗料的有关资料;
【 】加工合同、订单、加工计划、加工报表、成本核算等有关账册和资料计算方法、计算公式及说明。
海关(签章) 受送达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