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因进口保税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品质、规格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用料量增加的损耗;
(五)因工艺性配料所用的非保税料件所产生的损耗;
(六)加工过程中消耗性材料的损耗。
第十七条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采取纸质或者电子数据形式申报单耗。
第十八条 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单耗变更或者撤销手续,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保税成品已经申报出口的;
(二)保税成品已经办理深加工结转的;
(三)保税成品已经申请内销的;
(四)海关已经对单耗进行核定的;
(五)海关已经对加工贸易企业立案调查的。
第四章 单耗审核
第十九条 单耗审核是指海关依据本办法审查核实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与加工实际相符的行为。
第二十条 海关为核查单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加工贸易项下料件、成品的样品、影像、图片、图样、品质、成分、规格型号以及加工合同、订单、加工计划、加工报表、成本核算等账册和资料;
(二)查阅、复制工艺流程图、排料图、工料单、配料表、质量检测标准等能反映成品的技术要求、加工工艺过程以及相应耗料的有关资料;
(三)要求加工贸易企业提供核定单耗的计算方法、计算公式;
(四)对保税料件和成品进行查验或者提取货样进行检验或者化验;
(五)询问加工贸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涉及单耗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六)进入加工贸易企业的货物存放场所、加工场所,检查与单耗有关的货物以及加工情况;
(七)对加工产品的单耗情况进行现场测定,必要时,可以留取样品。
第二十一条 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接受加工贸易企业的申报。
第二十二条 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单耗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的,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质疑通知书》(以下简称《单耗质疑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将质疑理由书面告知加工贸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