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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六十五条 印数在50份(不含)以下的公文,采用盖章方式;印数在50份以上的文件,应采用套印方式。

  第六十六条 主送或抄送除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以外的公文,拟文单位应提供收文单位的地址及邮政编码。

  第六十七条 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函外,公文一般不得寄至个人。

  第六十八条 公文原稿及正式文件2份本年度内由各司保存,并在规定时间内移交总局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一章 收文的办理

  第六十九条 收文办理一般包括传递、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七十条 根据公文的文种和内容,收文分为阅件和办件两种。

  阅件为不需要回复或办理的阅知性文件。

  办件包括上级交办事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和直属单位来文中需要回复或办理的事项。需要办理的事项,文秘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紧急公文,应当提出办理时限。

  第七十一条 主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文件,由办公厅负责接收和批办。其他部门和人员代收的主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文件,应及时转交办公厅处理。

  主送各司的文件,由各司秘书负责接收,司长或由司长委托副司长批办。

  处级单位不得对外受理正式文件。

  第七十二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接收的公文,由办公厅负责签署批办(阅)意见,分类编号登记;转报总局领导的,由总局领导秘书签收,并送总局领导批示;批办给各司的,由各司秘书签收并送司领导批示。

  第七十三条 各司领导接文后,需指定承办(阅)处(室)或承办人。对于办件,承办单位及承办人必须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特急件、急件随时办理,有时限要求的要在限期内办结,对没有时限的公文,亦应及早办理,至迟自收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批复或答复。因故不能在限期办完者,承办人应及时向有关领导说明原因。公文在办理过程中,承办人因公出差或请假,要向有关人员或领导移交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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