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文稿经签发后即行生效,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遇特殊情况需修改时,一般文字修改需征得办公厅文秘部门同意,重要修改应请示签发人批准。
第九章 会签与联合行文
第五十六条 公文内容涉及其他单位或总局其他部门工作的,拟文部门应主动商请有关部门会签或联合行文。
协办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提出会签意见。总局内部会签,协办部门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提出会签意见退主办部门,逾期视为同意。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会签时间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商主办部门同意。
有关全局性工作的分工及归口管理部门的确定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三定”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会签不应以签报或其他形式代替。
第五十八条 会签和联合行文应由主办单位签发或签署意见后,再送协办单位签署意见。
第五十九条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如实向上级反映,在未取得一致意见之前,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第六十条 有关部门拟与我局联合发布或会签的公文,由办公厅登记并转有关业务司提出意见后,报总局领导签发。司不得与其他单位同级机构联合行文。
第十章 印制与发递
第六十一条 总局及内设机构发出的公文均需按规范格式打印成文,严禁手写公文加盖公章下发。
第六十二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司发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司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会议通知及其他公文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印制、校对、送交盖章和发送。
第六十三条 文件签发后应及时印制和发出,自领导签发之日起,特急件必须于当日或规定时限内发出,急件24小时内发出,普通件3天内发出。
第六十四条 文稿签发后,因故需推迟或取消发文时,需由拟稿部门及时写出文字说明,经处、司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文件签发人或上一级领导批准,并送文秘部门销号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