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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四十四条 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四十五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省人民政府可以联合行文;也可与相应的军队机关、同级人民团体和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单位不宜过多。

  第四十六条 一般不得越级行文。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请示时,应当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四十七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普发性文件原则上应主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并抄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直属单位,根据需要也可增发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或总局双重领导单位。增发计划单列市或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的,应当确有必要。

  第四十八条 主送及抄送单位应当标明收文单位的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如用“各有关单位”等统称,应另附主送或抄送单位名单。

  第四十九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得直接送领导者个人。

  第五十条 “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五十一条 办公厅归口管理在报纸、刊物上发表总局行政性文件或编辑出版文件汇编等事宜。

  第五十二条 拟在报纸、刊物上公开发表的文件,均应履行相应的办文程序,并在送签件上注明“拟在×××上公开发表”字样,报签发领导审批。

  在报刊上全文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应当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并应在发表时注明“不再另行发文”字样,可不再行文。同时,由发文机关印制少量文本,供存档备查。

  已经印发的文件需在报刊上公开发表时,需由原办文单位书面请示原签发领导批准,并送办公厅备案。

  第五十三条 总局发文统一由司秘转办公厅核稿后转送总局领导签发;签发后由办公厅编发文号。司发文、函由司秘送司领导签发;签发后由司秘编发文号。

  第五十四条 局长函按总局发文程序办理,由办公厅送总局领导署名并编发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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