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由分管副局长审核后送局长签发。
第三十六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函由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分管副局长签发。
第三十七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及办公厅函由办公厅主任或由办公厅主任授权办公厅副主任签发。
第三十八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司发文、函由司长或司长授权副司长签发。
第三十九条 签发公文,签发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圈阅,应当视为同意。
第七章 公文格式
第四十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时间等部分组成。
一、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前。
二、秘密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绝密”、“机密”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及序号。
三、紧急文件应当分别标明“特急”、“急件”;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报的公文,应当在首页注明签发人姓名。
六、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七、公文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非法规性文件,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加盖印章。
八、成文时间,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九、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第四十一条 公文用纸为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
第八章 行文规则
第四十二条 行文关系应当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第四十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本局职权范围内,可以与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互相行文,可以向下一级政府的有关业务部门行文,也可以根据国务院授权和职权规定,向下一级政府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