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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七条 按办文时限要求合理标注缓急程度。需要在印发的正式文件中标明缓急程度的,标注在缓急程度栏内。

  要求在总局内按急件或特急件办理,但不宜标在印发的正式文件中的,应在缓急程度栏内标注“普通、同时在备注栏中标明“请按急件(或特急件)办理”。

  已经超过了规定的回复期限,需要按急件或特、急件办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拟稿人必须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正式在编人员。

第五章 公文的审核

  第二十九条 公文在送领导人签发之前应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包括: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是否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文字表述、文种使用、公文格式、秘密等级以及缓急程度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办公厅主任或授权副主任负责对总局发文、总局令、总局函、总局局长函以及各业务司起草的办公厅文件、办公厅函进行审核。

  第三十一条 办公厅文秘部门负责对总局发文、总局令、总局函、总局局长函以及各司起草的办公厅文件、办公厅函的核稿工作;各司秘书负责对本司司发文、函的核稿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文的审核实行分级负责制。

  总局发文,由各司司长负责文件内容的审核,司长不在时,可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司长负责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为: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是否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等;办公厅文秘部门负责文字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是:文字表述、文种使用、公文格式、秘密等级、缓急程度以及是否与有关部门会签和符合有关规定等。

  司发文、函,文件内容由各处处长负责审核;发文形式、文种、文字、格式由司秘负责审核。

  拟办公文如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文秘部门可退回拟文单位。

  第三十三条 处、司、办公厅三个环节审核公文的时间,一般为每个环节普通件不超过3个工作日、急件不超过2个工作日、特急件不超过1个工作日。

第六章 公文的签发

  第三十四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按业务分工由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分管副局长签发。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分管副局长不在时,急件和特急件由值班局长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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