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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四条 签报不得与发文同时使用。

第四章 公文拟稿

  第十五条 公文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方针、政策,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要切实可行,并附说明。

  第十六条 公文的内容要做到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炼,用词用字及标点要准确规范,篇幅力求简短。

  第十七条 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第十八条 公文中的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应当准确。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写具体的年、月、日。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十九条 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第二十条 文内使用简称,一般应先用全称,同时注明简称,并应使用规范化简称。

  第二十一条 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使用阿拉伯数码。

  第二十二条 公文中引用的外文应翻译成中文,译名应使用规范译法,如有必要可在中文译文后用括号注明外文(只在首次出现时标注一次)。

  第二十三条 办文依据或背景材料应作为参阅件;如对正文进行解释或说明时可附起草说明或补充说明(解释和说明不以签报形式上报)。

  第二十四条 修改和签批公文所用笔墨必须符合存档要求。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外书写。

  第二十五条 按规定标注主题词,主题词除分类词外,数量一般不超过5个词。上行文按上级机关要求标注主题词。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秘密文件按规定标注密级,非秘密文件应在“密级”栏内标注“普通”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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