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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30日)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环办[1998]238号)


总局部门,对外合作中心,机关服务中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文处理办法》已经国家环境保护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文处理办法

  1998年9月9日

  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文管理,使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总局机关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要发扬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行文要少而精、注重效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文秘部门统一管理公文的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六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

  第七条 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章 公文的种类形式及使用范围

  第八条 公文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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