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6]7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现将《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加快机动车维修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及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机动车维修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依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及有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获取经营许可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环境保护、遵章守纪和企业管理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方便的维修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等级高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发展。
第五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 质量信誉等级
第六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从业人员素质指标:维修技术人员获取从业资格证件情况;
(二)安全生产指标:安全生产制度实施情况及安全生产状况;
(三)维修质量指标: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和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