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获得商务部品牌称号的企业有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或者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方式骗取品牌称号等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将取消其相关品牌称号,并在一至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参评申请。
第十二条 商务领域品牌评定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收取参评企业任何费用或者开展赢利性活动。
第十三条 参与商务部品牌评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评定工作,并负有为企业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的义务。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商务领域品牌评定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商务部或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诉或者举报。申诉人、举报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侵犯商务部评定品牌的企业名称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或者实施针对商务部评定品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发生涉及商务部评定品牌的域名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商务部协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的规定对商务部评定品牌加强保护,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进口货物侵犯商务部评定品牌的知识产权,且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商务部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采取禁止进口等措施。
在各类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侵犯商务部评定品牌专利、商标、版权的,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处理。
第十七条 商务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境外保护预警体系,加强对商务部评定品牌的境外保护。
第十八条 商务部建设境外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并协调驻外使馆经商参处(室),为商务部评定品牌境外保护提供公共信息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