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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领域品牌评定与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109号--决定废止19个规范性文件,宣布36个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宣布失效

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领域品牌评定与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商法发[2006]7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200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商务部以"品牌万里行"为切入点,通过建立品牌评价、推广、促进和保护四大体系,全面推进商务领域品牌建设工作。这是商务领域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举措,是转变贸易增长方式、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同时也是扩大内需、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客观要求。

  品牌评定和保护是商务领域品牌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商务领域的品牌评定活动,加强商务领域的品牌保护工作,商务部制定了《商务领域品牌评定与保护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商务部
二○○七年一月八日

商务领域品牌评定与保护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贸易增长方式转变,切实提高贸易效益,推动品牌战略实施,规范商务领域品牌评定,加强商务领域品牌保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务部在国务院赋予的职能范围内,负责统一开展商务领域的品牌评定和保护工作。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进出口商会(以下称行业组织)依据本办法受理本地区、本行业相关品牌的申请和推荐工作,并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品牌的推广、促进、保护和社会调查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商务领域的品牌评定立足于品牌的国内外市场表现,体现用户的认知、选择、使用、评价和反馈状况,体现品牌的市场竞争能力、价值创造能力和长期发展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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