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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三荣自动化有限公司内地常设机构判定及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三荣自动化有限公司内地常设机构判定及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970号 2006年10月17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香港三荣自动化有限公司是否在内地构成常设机构及利润归属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6]24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香港三荣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三荣公司”)从事石油化工自控系统设备销售并提供工程技术服务等业务,其销售设备的合同以北京康吉森公司或以北京康吉森公司股东或其员工的名义对外签订,所提供的工程技术服务主要由北京康吉森公司承担。根据《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香港三荣公司在内地已构成常设机构。鉴此,对香港三荣公司通过北京康吉森公司在境内外从事设备销售、工程技术服务等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全部利润在内地予以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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