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准入条件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附件三
锑行业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的设立和布局
(一)新建和改扩建锑冶炼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锑行业规划,有合法稳定的原料来源(与合法矿山签定原料采购合同,不得购买违规开采的矿产品),项目投资中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50%。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食品、药品、电子等环境条件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锑冶炼企业。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锑冶炼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通过搬迁、转停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生产规模和工艺装备
新建、改扩建项目精锑(锑锭)或锑白(三氧化二锑)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5000吨。主要设备鼓风炉风口区截面积不小于1平方米/座,反射炉炉膛不小于10平方米/座,浸出槽罐不小于5平方米/台。拥有综合回收和“三废”处理等完整的工艺流程。
三、资源回收利用及能耗
(一)精锑
冶炼综合回收率:以硫氧混合矿为原料,锑≥90%;以氧化矿为原料,锑≥88%;以硫化矿为原料,锑≥95%;以脆硫铅锑矿为原料,锑≥80%、铅≥88%。有价金属综合回收率≥80%。
精锑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低于1.03吨标准煤/吨,单位产品电耗低于460千瓦时/吨。
(二)锑白(三氧化二锑)
直接法生产锑白:锑回收率≥90%,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0吨标准煤/吨,单位产品电耗≤450千瓦时/吨。
间接法生产锑白:锑回收率≥99%,单位产品综合能耗≤0.02吨标准煤/吨,单位产品电耗≤100千瓦时/吨。
(三)熔析法生产三硫化二锑的综合回收率锑≥98%。
(四)综合回收利用水资源,水循环利用率≥95%。
四、环境保护
(一)新建、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
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建设项目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