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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94号--发布《钨行业准入条件》、《锡行业准入条件》和《锑行业准入条件》

  依据《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业生产属于国家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产品,应当依法取得工业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六、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
  (一)新建、改扩建冶炼项目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企业应当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系,有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三)企业应当遵守《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设施应当经过安全评价,获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四)企业应当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对重大危险源有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器材和设备。尘毒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七、劳动保险
  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缴足相关保险费用。
  八、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和改扩建锡冶炼项目应当符合本准入条件;现有锡冶炼企业要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逐步达到本准入条件中环保、能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劳动保险等方面的要求。
  各有关部门在对锡冶炼企业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保审批、信贷融资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新建和改扩建锡冶炼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和其它形式的授信支持,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消防、卫生、安监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二)各级锡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负责对当地生产企业执行本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锡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要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锡生产企业名单。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企业,不能获得出口供货资格和产品出口许可证,不能获得含锡废料的进口许可证。
  九、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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