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料处理、转运、熔炼等过程所有产生粉尘的部位,均应当配备收尘及烟气净化装置。各种炉窑均应当配备袋式收尘装置或其它先进烟气净化收尘装置,废气排放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和《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具有省级环保部门验收的二氧化硫在线自动监控系统。
主要指标:1997年1月1日以前建成投产的企业,二氧化硫排放低于1200毫克/立方米、颗粒物低于150毫克/立方米、硫酸雾低于70毫克/立方米、铅及其化合物低于0.9毫克/立方米、汞及其化合物低于0.015毫克/立方米、镉及其化合物低于1.0毫克/立方米、锡及其化合物低于10毫克/立方米等;199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企业,二氧化硫排放低于960毫克/立方米、颗粒物低于120毫克/立方米、硫酸雾低于45毫克/立方米、铅及其化合物低于0.70毫克/立方米、汞及其化合物低于0.012毫克/立方米、镉及其化合物低于0.85毫克/立方米、锡及其化合物低于8.5毫克/立方米等。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标准。
(三)废水
废水排放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主要指标为:PH值6~9、悬浮物低于70毫克/升、石油类低于10毫克/升、硫化物低于1.5毫克/升、总铜低于0.5毫克/升、总锌低于2.0毫克/升、总锰低于2.0毫克/升等。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标准。
(四)废渣
设有专用的废渣堆存处置场地,并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含砷废渣应当有专用防渗、防漏、防雨的堆存场地,并安全可靠地处置。对含砷废渣应当进行危险废物特性鉴别,经鉴别不属于危险废物的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属于危险废物的依法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其贮存设施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等的规定。
(五)噪声
厂内噪声符合《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Ⅲ)。
(六)国家发布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按新的行业标准执行。
五、产品质量
企业应当有独立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检验人员,有健全的质量检验管理制度。锡锭质量符合国家标准GB/T728-1998;铸造锡铅焊料质量符合国家标准GB/T8012-2000;锡铅钎质量符合国家标准GB/T3131-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