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锡行业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的设立和布局
(一)新建和改扩建锡冶炼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锡行业规划,有稳定的原料供应渠道(与合法矿山签定原料采购合同,不得购买违规开采的矿产品)。项目投资中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50%。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食品、药品、电子等环境条件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锡冶炼企业。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锡冶炼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通过搬迁、转停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生产规模和工艺装备
(一)新建、改扩建以矿产原料为主的锡冶炼项目年产锡锭(或粗锡)不得低于8000吨,拥有粗炼、精炼、烟化、真空、余热利用、“三废”处理等完整工艺流程。
粗炼向强化熔炼发展,采用氧气顶吹炉或大型反射炉等先进工艺,反射炉炉床面积不得低于25平方米。配备低浓度二氧化硫烟气治理系统。
火法精炼采用自动控温电热机械结晶机和真空炉工艺等先进工艺,电热机械结晶机单台处理能力大于30吨/日,真空炉单台处理能力大于10吨/日;湿法精炼采用电解等先进工艺,选用高效节能的整流设备。
烟化炉床面积大于4平方米。氧气顶吹炉、大型反射炉和烟化炉接有余热锅炉,回收利用高温烟气余热。
(二)新建、改扩建以含锡废料为原料的再生锡冶炼项目年产锡锭(或粗锡)不得低于3000吨,主要生产设备电炉不得低于400千伏安,有综合回收和“三废”处理等完整的工艺流程。
三、资源回收利用及能耗
锡金属综合回收率≥95%,单位产品综合能耗≤2400千克标煤/吨;有价金属的综合回收率≥80%。水资源实现综合回收利用,水循环利用率≥95%。
四、环境保护
(一)新建、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
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建设项目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废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