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环境保护
(一)新建、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
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建设项目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废气
在原料处理、转运、熔炼、加工等过程所有产生粉尘的部位,均应当配备收尘及烟气净化装置。各种炉窑均应当配备袋式收尘装置或其它先进烟气净化收尘装置,废气排放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和《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标准。
(三)废水
废水排放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主要指标为:PH值6~9、悬浮物低于70毫克/升、化学需氧量(COD)低于100毫克/升、石油类低于10毫克/升、氨氮低于15毫克/升、硫化物低于1.5毫克/升、总铜低于0.5毫克/升、总锌低于2.0毫克/升、总锰低于2.0毫克/升等。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标准。
(四)废渣
设有专用的废渣堆存处置场地,并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五)噪声
厂内噪声符合《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Ⅲ)。
(六)国家发布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按新的行业标准执行。
五、产品质量
企业应当有独立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检验人员,有健全的质量检验管理制度。仲钨酸铵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钨材符合国家标准GB/T4181-1007;硬质合金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GB/T18376-2000。
依据《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业生产属于国家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产品,应当依法取得工业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六、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