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6年第94号)
钨、锡、锑是我国重要的优势矿产资源,其储量、产量和出口量均居世界前列,在国际市场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为合理开发利用钨、锡、锑等优势资源,进一步加强对其开发、利用和出口的管理与指导,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钨行业准入条件》、《锡行业准入条件》、《锑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各有关部门在对钨、锡、锑生产企业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保审批、信贷融资等工作中要以本公告为依据。
附件:一、《钨行业准入条件》
二、《锡行业准入条件》
三、《锑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钨行业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的设立和布局
(一)新建和改扩建钨冶炼、加工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钨行业发展规划,有稳定的原料供应渠道(与合法矿山签定原料采购合同,不得购买违规开采的矿产品),项目投资中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50%。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食品、药品、电子等环境条件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钨冶炼、加工企业。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钨冶炼、加工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通过搬迁、转停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生产规模
钨冶炼:新建、改扩建项目仲钨酸铵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5000吨,钨粉、碳化钨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2000吨。
钨材:新建、改扩建项目钨坯条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100吨。
硬质合金:新建、改扩建项目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200吨。
三、资源回收利用及能耗
钨冶炼(从钨精矿至仲钨酸铵生产工序)三氧化钨回收率≥96%(以标准精矿计);仲钨酸铵综合能耗低于1吨标煤/吨。水资源实现综合回收利用,水循环利用率≥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