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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明确天然气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职责的复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明确天然气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职责的复函
(2006年11月10日 质检办特函[2006]571号)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明确天然气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职责的请示》(武质技监锅[2006]1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确立了包括压力管道在内的特种设备全过程安全监察的基本制度。压力管道属于特种设备,天然气管道属于压力管道范畴。依据上述法规和决定的规定,压力管道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应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质检总局“三定”规定(国办发[2001]56号),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包括压力管道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对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和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2003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批复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更名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的通知中,又进一步明确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对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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