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总局为拟稿部门的,由拟稿部门将会签后的原件交总局办公厅归档,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六十八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办公厅档案部门移交。办公厅每半年通报一次公文及相关文件的归档情况。
第十三章 公文管理
第六十九条 上级机关的涉密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复印的以外,经总局领导或办公厅主任批准,可以复印。复印时,应当注明复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并按正式文件要求妥善处置复印件。
第七十条 公开发布其他行政机关的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十一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加盖复印机关的证明章。
第七十二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七十三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厅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七十四条 总局内设机构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总局内设机构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七十五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 电子公文
第七十六条 电子公文是指在计算机网络系统中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总局制发的电子公文在环保系统内部具有行政效力,可以作为环保系统、总局机关内部处理公务的依据。
第七十七条 起草、审核、签发和办理公文,应当使用总局电子政务综合平台公文管理系统。
办公厅负责公文管理系统的管理,协调并指导总局信息中心开展技术支持与维护工作。
第七十八条 总局机关内部发送的各类布置性、告知性、事务性公文,应采用电子公文。既有电子公文,又有纸质文件的,以纸质文件为准。需要对环保系统以外的其他单位发送的公文,应当制成纸质文件。
第七十九条 利用总局电子政务综合平台处理秘密、机密级公文,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涉密公文的安全。
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处理。
第八十条 总局电子政务综合平台公文处理系统中形成的电子公文办理完毕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结、归档,公文数据应当备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