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司函由业务秘书送司(局)领导签发,签发后由业务秘书编发文号。

  第四十六条 公文文稿经领导签发后即行生效,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遇特殊情况需修改一般文字时,应征得办公厅同意,重要修改应请示签发人批准。

第九章 会签与联合行文

  第四十七条 公文内容涉及其他单位或总局机关其他部门工作职责的,拟稿部门应履行会签程序或商请联合行文。如部门间有分歧意见,由拟稿部门负责与相关部门协调。应会签而未经会签的公文,办公厅不予受理。

  会签不应以签报或其他形式代替。

  第四十八条 总局机关内部会签文件时,拟稿部门可针对不同事项提出不同的时限要求,一般不应少于3个工作日。协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会签文件或提出书面答复意见。协办部门逾期不反馈意见,视为同意主办部门意见。

  第四十九条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军队机关,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或办公厅(室)拟与总局或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会签的公文,由办公厅登记并转有关业务司(局)提出意见后,报总局领导签发。

  各司(局)不得与其他单位机构联合行文。

第十章 印制与发送

  第五十条 总局发出的公文均需按规范格式印制,禁止手写公文加盖公章下发。

  第五十一条 总局公文由机关服务局负责印制、校对、送交盖章和发送,也可由拟稿部门自行发送。

  第五十二条 公文印制人员应当认真负责,按时保质完成公文印制工作,确保公文版面整洁、字迹清晰、格式规范。对印制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公文,应主动、及时地予以重新印制。

  第五十三条 文件签发后应及时印制和发出。自领导签发之时起,“特急件”必须于2小时内发出,“急件”在一个工作日内发出,普通件在2个工作日内发出。

  第五十四条 公文签发后,因故需推迟或取消发文时,需由拟稿部门及时写出文字说明,经司(局)长签署意见后,报文件签发人或上一级领导批准,并送办公厅文秘部门销号和备案。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人事任免通知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人事司任免通知印发前,应征得人事司确认同意。

  第五十五条 印数在10份以下的公文,采用盖章方式。印数在10份以上的文件,应采用套印方式。

  第五十六条 主送或抄送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总局直属单位、派出机构以外的公文,拟稿部门应向机关服务局文印部门提供收文单位的地址及邮政编码。

  第五十七条 公文原稿及正式文件6份,在规定时间内由文印部门直接送交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