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通报
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情况。
(七)报告
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八)请示
向党中央、国务院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
答复下级机关和单位的请示事项,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等。
(十)意见
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一)函
与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办公厅(室)及其他同级机构联系商洽工作,解释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标准,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二)会议纪要
记载和传达总局一、二类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七条 总局公文使用范围
(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使用范围
1.与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和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联合印发文件、商洽工作;
2.按照职责权限或经国务院授权,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文;
3. 对全国人大、国务院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具体应用和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标准作出解释;
4. 传达国务院及相关部门领导、总局领导的讲话精神或情况,宣传各地、各部门在工作实践中的成功经验;
5.以总局名义处理对外的行政复议和处罚事项;
6.任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内部机构及直属单位、派出机构司(局)级领导干部;
7.其他需要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名义行文的行政事务。
(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使用范围
1.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总局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及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的相应机构行文;
2.印发一、二类会议、总局组织的培训活动的通知及一、二类会议纪要;
3.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及其他事务;
4.印发工作计划、工作安排,组织检查、评审、工作总结;
5.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名义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总局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部署、检查、总结专项工作;
6.下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性文件;
7.其他需要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名义行文的行政事务。
(三)国家核安全局文件使用范围
1.核安全行政许可证件、操纵员执照的批准发放;
2.核安全标准、导则、规定的制订、发布;
3.核安全监管项目的重要修改申请、控制点释放和特许申请的批准;
4.“核安全重大事件和事故的调查处理”;
5.核安全例行和专项监督检查;
6.核安全运行事件的分析评价与经验反馈;
7.项目官员的任免通知;
8.印发以“国家核安全局”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纪要。
(四)国家核安全局办公室函使用范围
1.核安全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
2.一般性核安全审评和监督活动通知、会议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