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各类企业,其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的各种工商税收(含教育费附加,不含农业税、牧业税、农业[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关税)及滞纳金均纳入豁免范围。
五、豁免历史欠税的程序
(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各自的实际征管范围书面告知欠税纳税人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历史欠税事宜,并受理欠税纳税人豁免欠税申请。
对1994年税制改革时已取消税种的欠税,欠税纳税人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管理的,原则上由欠税纳税人的主管国家税务局负责核实,主管地方税务局应密切配合、做好衔接;明确由地方税务局一方管理的,由欠税纳税人的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核实。
(二)凡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历史欠税,根据税收征管范围,在营企业分别向当地县级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欠税纳税人申请豁免欠税应填报欠税豁免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报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1.企业改组改制并妥善安置职工的办法(国家没有规定必须改组改制的不提供);
2.欠税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表(或查补税款处理决定书)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3.申请豁免欠税明细表(见附件2)。
(三)凡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历史欠税,已经关闭的企业欠税豁免,根据税收征管范围,应由所属县级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填报欠税豁免申请表,并附报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1.政府有关部门通知、责令企业关闭的文件等;
2.欠税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表(或查补税款处理决定书)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3.申请豁免欠税明细表。
(四)凡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历史欠税,停产经营的企业欠税豁免,根据税收征管范围,应由所属县级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填报欠税豁免申请表,并附报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1.企业填报的停产情况说明;
2.欠税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表(或查补税款处理决定书)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3.申请豁免欠税明细表。
(五)凡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历史欠税,非正常户企业欠税豁免,根据税收征管范围,应由所属县级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填报欠税豁免申请表,并附报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1.基层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对失踪纳税人的核查材料;
2.欠税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表(或查补税款处理决定书)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