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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关于实行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公示制度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关于实行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公示制度的通知
(国测管字[2006]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工作,确保测绘资质行政许可的公开、公平、公正,便于测绘行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国家测绘局决定实行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公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3月1日起,对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单位和申请升级的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在作出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将拟作出的决定向社会公示。

  二、甲级测绘资质行政许可,由国家测绘局在其网站上进行公示。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行政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其网站或采取其他形式进行公示,也可以在国家测绘局网站进行公示。

  三、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申请测绘资质单位的名称、申请内容、拟批准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等,同时告知公示机关名称、地址、邮编、电子信箱等。

  四、公示时间为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示机关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要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被公示单位如对公示的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公示机关反映意见。

  五、对单位、个人提出的问题,公示机关应认真核实,视情况做出解释或处理;对举报的违法违纪问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公示期满后,国家测绘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决定,并在其网站上或采取其他形式,将批准测绘资质单位的名称、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资质证书号、发证日期、有效期、业务范围等向社会公开,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2007年3月1日前已批准的测绘资质单位,由发证机关将上述信息登载在其网站上或者采取其他形式予以公开。

  七、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修改有关测绘资质行政许可的程序规定,确保2007年3月1日起实施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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