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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且不能提供符合有关产业政策证明文件的,企业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需要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产业政策工作部门)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
  (一)企业在《目录》发布实施前建设的生产项目,在《目录》发布实施后提出办证申请的;
  (二)对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改制、重组、兼并等,重新设立企业,并提出办证申请的;
  (三)企业收购(包括异地收购)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破产、倒闭企业,并提出办证申请的;
  (四)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搬迁(包括跨省搬迁),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依法提出重新办证申请的;
  (五)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对原生产能力改造升级后,提出办证申请的;
  (六)其他需要对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作出判断的情况。
  四、对以上需要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提供符合产业政策证明文件的企业办证申请,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向所在(或迁入)省份的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提出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的书面核查申请。
  (二)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收到企业的核查申请后,负责组织对申请企业的核查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目录》等有关政策要求,对企业生产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以及审批过程、建设时间、生产能力进行审核。经核查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出具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作为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依据。
  对企业由于改制、重组、并购、搬迁、改造等需要申请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重点审核是否违背《目录》投资新建限制类项目,是否增加了属于限制类的生产能力,是否按规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等。属于增加限制类生产能力,没按规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企业,不予办理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
  (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的证明文件和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有关规定,正式受理企业的办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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