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增强产业政策的执行效力,充分发挥生产许可制度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中的作用,防止重复建设,有效解决部分行业产能过剩问题,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严把市场准入关,把符合产业政策作为企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必要条件。根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贯彻执行《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下简称“
《目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执行
《目录》淘汰类规定:
(一)对生产属于
《目录》列明的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把关,不得受理生产企业的办证申请。
(二)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属于
《目录》规定立即淘汰的,要依法收回并注销获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同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其产品尚未达到
《目录》规定的淘汰期限的,到期限后,要依法收回并注销获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同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三)对应当注销生产许可证的情况,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规定,提出注销建议,报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办理注销生产许可证手续。
二、对投资建设
《目录》限制类所列的国家禁止投资项目的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受理其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