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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近期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情况的通报

  二、落实煤矿瓦斯治理和事故防范措施,深入开展煤矿整顿关闭第二阶段攻坚战
  要认真贯彻落实晋城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工作现场会精神,全面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深化瓦斯治理各项措施,认真排查瓦斯隐患。要严格按规定做好矿井生产能力复核工作,坚决纠正脱离实际、人为提高矿井核定产能的错误行为,防止和纠正煤矿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对照七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借鉴先进经验,认真查找问题,排查治理隐患。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和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各项规定,加强现场管理。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要求,对16类应关闭矿井进行全面排查认定,确定第二批关闭矿井名单,并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公告,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确保关闭工作顺利进行。对应予关闭的煤矿,要实施重点监管、监察,必要时派人现场盯守,严防这些煤矿抓住最后机会强行开采生产。对已关闭矿井要组织巡回检查、突击检查,严防死灰复燃。对资源整合矿井要进行重新审定,将非法和不具备整合资格的矿井从整合名单中剔除;整合矿井违背“先关闭后整合”原则、在整合期间继续生产的,一经发现要取消整合资格并列为关闭对象;整合后仍保留原来的多套生产系统的,要责令停产、重新整合。对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要加强监管,发现擅自修改原设计,或者边设计边施工、边施工边采煤的,要停工整顿、予以处罚,直至关闭。各地区要立即停止审批核准30万吨/年以下规模的新建矿井,新建项目要严格进行安全核准。
  三、针对突出问题,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消防、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防范
  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化工等各类在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工程项目的承建队伍不仅要具有法定资质,而且要有相应的技术力量、安全管理经验和质量安全信誉;要签订规范的承包合同,明确甲乙双方在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工程建设进度要服从质量、安全要求。发包方要通过招投标选择有资质、有实力的中介机构承担工程监理,不仅要监督质量,也要监督安全。对煤矿企业发展化工项目要合理规划,做到有市场、有技术、有安全保障,防止盲目发展、一哄而上。要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深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严格资质管理,严肃查处私自改装罐车、发货单位超装、承运单位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沿途监管检查,发现超载的必须卸载,不得以罚代卸。各地区要对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坚决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化工企业。
  公安、交通和安全监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和联合执法,打击非法营运和超载、超限等违规违章行为;严把市场准入门槛,防止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交通运输户和运输工具进入城乡公交市场;加快治理危险路段,努力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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