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圳市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查的函
(环办函〔2006〕88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规定》,我局对你市环境质量和环境建设指标达标情况等进行了复查。经现场考核和在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同意你市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查。希望你市珍惜荣誉,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按照《“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不断提升城市环境管理水平,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持续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