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出口和应急所需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登记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出口和应急所需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登记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办农[2006]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委):

  2006年4月4日,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第632号公告,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撤销所有含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产品的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准证书),仅保留出口和应急所需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生产能力。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第632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就出口和应急所需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登记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生产者可以自愿向农业部申请出口和应急所需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登记:

  (一)具备所申请农药产品的生产设备装置、原材料自给配套和质量保证体系,原已取得相应农药产品的原药登记;

  (二)具有农药产品的自营进出口权,近三年每年有相应农药产品的出口贸易;

  (三)在近三年生产经营(包括出口)相应农药产品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无违法处罚记录。

  二、申请材料

  申请出口和应急所需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者所在地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申请者有关生产设备装置、原材料自给配套和质量保证体系的考核意见;

  (二)申请者具有农药自营进出口权的有效资格证书,近三年出口相应农药产品的证明资料;

  (三)申请者不委托他人生产、不在我国境内擅自销售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出口有关农药产品前履行事先知情同意国际公约的承诺书;

  (四)申请者根据农业部批准的国(境)内应急需求额度及时生产、调运相应农药产品的承诺书;

  (五)申请者所在地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申请者近三年生产经营(包括出口)相应农药产品无违法处罚记录的证明材料;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