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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

  2.在自愿的前提下,鼓励其他企业收购有发展前景的挂牌企业的流通股,作为长期战略投资。这部分股份不得再进入市场流通。

  3.允许行业相同或相近的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吸收合并资产质量较好、有发展前景的挂牌企业。此类挂牌企业的流通股,可在转换为上市公司的股份期满3年后上市流通。

  4.少数效益较好、偿债能力强、具备发行企业债券条件的挂牌企业,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依法严格审批后,可将其流通股转换为企业债券。

  5.对少数业绩较好、规模较大、符合上市条件的挂牌企业,可依法推荐单独上市;对一些业绩较好、行业相同或相近但规模不大的挂牌企业,可经过资产重组后推荐上市。推荐挂牌企业上市,要列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新股发行上市计划,并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6.对不具备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条件的挂牌企业,要动员现有股东(特别是内部职工)继续持有股份,享受股东权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支持、督促其做好分红派息工作。

  7.非法股票交易场所全部业务清理完毕之后,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少数非法股票交易场所经整顿符合条件的,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组建证券营业部。

  四、清理整顿的实施步骤

  清理整顿工作要按照先停止扩容、再清理业务、最后关闭场所的顺序进行。具体实施步骤是:

  第一步,立即停止市场扩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坚决制止非法股票交易市场扩容,停止挂牌新的企业,停止接纳新的会员单位,停止开设新的账户,停止挂牌企业配、送股活动。

  第二步,妥善处理挂牌股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挂牌企业逐个认真研究,按照本方案的要求,针对企业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妥善处理挂牌企业的流通股份。

  第三步,取缔非法股票交易,关闭非法股票交易场所。各非法股票交易场所的证券经营机构等会员单位,要在本方案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清理整顿的进度,停止非法股票交易业务。个别挂牌企业较多、情况比较复杂、清理任务较重的非法股票交易场所,确需适当延长清理期限的,要报请国务院批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在挂牌企业股票处理完毕后,立即取缔该交易场所的交易活动,关闭非法股票交易场所。

  五、清理整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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