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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
(1998年3月25日 国办发[199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证监会《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近年来,一些地区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设立产权交易所(中心)、证券交易中心和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等机构,从事非上市公司股票、股权证等股权类证券(以下简称“股票”)的场外非法交易活动。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隐藏着很大的金融风险,极易诱发影响社会稳定的事端。为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持社会安定,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彻底清理和纠正各类证券交易中心和报价系统非法进行的股票、基金等上市交易活动,严禁各地产权交易机构变相进行股票上市交易。为做好清理整顿和善后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工作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涉及面广,事关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和保持社会安定的大局。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方案要求,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审慎处理,内紧外松,分步实施,保持稳定,认真落实。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证监会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清理整顿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由主要领导同志负责,指定专门机构,彻底清理整顿本地区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活动,并做好有关善后工作。有关地区清理整顿工作要在证监会的统一组织、指导、协调、督促下,积极稳妥地进行。

  三、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务院。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证监会要组织力量,对各地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将整顿结果报告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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