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12月11日以国税发[2006]178号发布)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提高政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促进税收决策过程的科学化、民主化,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系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国税发〔2005〕17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收政策,为有权机关制定的各类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征税政策、减免税政策以及与税收政策执行相关的其它税收征收管理政策。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发现税收政策存在以下问题的,应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一)违反上位法规定,或与同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的;
(二)没有反映客观实际情况、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或者所调整的社会现象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难以操作执行的;
(四)含义模糊,需要加以解释或明确的;
(五)存在空白,需要进行补充规定的;
(六)实践中反映突出的其他问题。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并反映新税收政策的落实情况,新的社会形势对税收政策调整的要求及对征管措施的改进要求。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利用多种途径,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具体包括通过以下方面:
(一)规范性文件会签、会办;
(二)税源管理、征收税款以及单个税种管理;
(三)税务检查;
(四)重大案件审理、听证、行政复议;
(五)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
(六)审计、行政诉讼、举报、信访、媒体报道等外部监督;
(七)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