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其它。
第六条 对税收政策执行中的问题,省级税务机关应分别不同情况,以《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简报》、《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意见》、《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专题报告》三种形式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
第七条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简报》主要针对新制定实施的税收政策,提出贯彻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体现政策反馈的及时性。对新发现的其他税收政策问题,也可在发现问题后即时上报。
第八条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简报》内容应当包括税收政策的名称、文号,存在的具体问题、涉及的具体条款,发现问题的途径等。
第九条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简报》一事一报,一般每季度不低于一篇。
第十条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意见》主要对现行税收政策执行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并提出意见、建议,体现反映问题的普遍性以及地方税务机关的评价建议。
第十一条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意见》内容应当包括税收政策的名称、文号,存在的具体问题、涉及的具体条款,发现问题的途径,问题产生的原因,相关的意见、建议等。
第十二条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意见》一事一报,一般每半年不低于一篇。
第十三条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专题报告》是针对某一方面的重要税收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体现反映问题的深入性及可改进性。
第十四条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专题报告》要求有问题,有数据,有案例,有建设性的改进意见。《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专题报告》可结合本单位有关工作进行。
第十五条 上述三种形式的反馈报告在以纸制版形式报送的同时,通过公文处理系统或因特网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报送电子版。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负责税收政策法规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政策法规部门)牵头负责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其他部门应当配合政策法规部门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