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关于结束香港特别行政区企业申请内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过渡期的通告
(信部规[2006]729号)
依据《〈内地与香港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我部于2004年12月15日和2005年12月31日先后发布了《
信息产业部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申请内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有关问题的通告》和《
信息产业部关于延长香港特别行政区企业申请内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过渡期的通告》,就香港特别行政区企业申请内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有关问题做出特别规定,设立过渡期并延长至2006年12月31日。
现过渡期即将结束,经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磋商,并考虑过渡期实行两年来的实际情况,信息产业部决定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内地与香港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的规定(具体参见附件)。
附件:1、香港特别行政区企业申请内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有关规定
2、香港特别行政区企业人员申请内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的有关规定
(联系电话:86-10-68208063/64 86-10-66068504)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企业申请内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有关规定
一、在信息产业部正式委托前,根据特区资科办的推荐,香港特区生产力促进局可暂时对香港特区三、四级资质申请者进行评审。
二、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原则上按“关于发布《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定版)》的通知”(信部规[2003]440号)执行,但考虑特区的实际情况,香港特区企业申请内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若干条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