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申请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鉴定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农机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业务能力,需经农机鉴定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具有相应农机鉴定工作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该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60%。
第十四条 申请机构应具有申请认定能力相关产品的鉴定报告、鉴定记录和鉴定档案。
第十五条 考评可通过调阅文件资料、核查记录、座谈提问、现场试验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现场考评中发现申请资料严重失实时,考评组应当终止审查。
第十七条 考评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科学严谨,廉洁自律,按照本细则规定,实施现场考评,填写考评记录。
第十八条 现场考评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和“基本通过,需整改后确认”三种。考评项目全部“符合”,则现场考评结论为“通过”;关键项出现“不符合”,或非关键项超过3项“不符合”,则现场考评结论为“不通过”;对非关键项中3项以内(含3项)“不符合”,则现场考评结论为“基本通过,需整改后确认”。
第十九条 现场考评为“基本通过,需整改确认”的,被考评机构对不符合项提出整改措施,并在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考评组。
第二十条 考评组根据现场考评结果,在现场考评结束后10日内提交考评报告。对需整改的,考评组在收到整改材料10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提交确认结果。考评报告内容包括申请机构基本信息、考评过程、推荐认定的能力范围、考评结论、整改确认结果等,并附考评记录和其他相关见证材料。
第二十一条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对考评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能力认定建议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根据考评报告和能力认定建议,结合部级鉴定能力规划布局做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