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具有相关产品的鉴定经历。
第五条 申请能力认定,应提交下列材料(汇编成册,一式三份):
(一)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计量认证证书及其附件复印件;
(四)农机鉴定项目所用仪器设备及其检定/校准情况一览表
(五)农机鉴定工作人员一览表;
(六)申请项目相应全项鉴定报告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能力证明文件。
同时,提交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一套。
第六条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负责受理申请,组织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对申请机构的条件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予以审查,并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内容。对符合规定的,确定考评组,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考评。经审查确认不予受理的,向申请机构说明理由。
第七条 考评组由1~3人组成。考评组成员的专业构成应当与申请项目相适应。考评组组长应当具备国家级计量认证评审员资格。
考评组应当独立开展考评活动,并对考评结论负责。
第八条 考评组组长接受任务后应制定现场考评计划,并按计划实施。现场考评一般应当在1~2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第九条 现场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资质核查、质量管理体系审查以及仪器设备、设施环境和人员素质考评。
考评项目分为关键项和非关键项,具体按《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综合考评表》(附表)执行。
第十条 考评组现场核查申请机构所提交资质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 申请机构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应符合《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要求,并能对农机鉴定工作质量进行有效控制。
第十二条 申请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应当保证鉴定数据和结果的准确;仪器设备和设施应满足相关农机产品鉴定大纲的要求,关键仪器设备和设施配备率、在用仪器设备检定/校准合格率和完好率均为100%。按关键仪器设备和设施配备要求考评配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