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农办机[2006]27号)
根据《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第54号)和《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办法》(农机发[2005]9号),我部制定了《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工作的科学、客观、公正,依据《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部级鉴定能力,是指农机鉴定机构依据农业部农机鉴定大纲,开展部级推广鉴定、选型鉴定和专项鉴定,对农业机械作业性能、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进行准确评价,并向社会出具鉴定数据和结果的能力。
本细则所称的认定,是指农业部对农机鉴定机构是否具备部级鉴定能力所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
第三条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以下简称能力认定)工作由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主管,相关工作委托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具体实施。
第四条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机鉴定机构可申请能力认定。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二)省级以上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鉴定机构;
(三)申请能力认定中所含的检测项目通过国家规定的计量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