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令的发文字号,不标注年份,按顺序编号。
国资委公告和会议纪要的编号办法,按年份累计编号。
(四)公文的印制份数根据文件的发送范围和有关规定确定。
主办厅局需要增印公文,须提出意见,由厅局负责人签字后,报经办公厅负责人同意。
(五)公文印制时,排版的清样由拟稿人初校,文印部门复校。初校应消灭漏字、多字、错字等差错;复校应检查初校指出的差错有无改正,并依照原稿对全篇内容再次校核,同时对公文格式、排版清样等进行检查。校对人应签署姓名。改定的清样,由文印部门审定后付印。印制好的文件要做到无缺损,版头鲜明,套印准确,裁切整齐,无脏污、倒头、多页、缺页、白页、错页等质量问题。
第三十八条 公文发送
(一)国资委和国资委党委的公文,由秘书二处通过中央国家机关机要文件交换站、北京市机要通信局、国资委非涉密公文简报传输系统或国资委中央企业文件交换系统发出,收文单位一般不得直接到办公厅领取。如遇特殊情况,办文单位需直接到秘书二处领取时,应办理有关手续。
(二)发往国内的电报:主送在京单位的,内部明电由主办厅局传真发出;密码电报由主办厅局通知有关单位领取。主送京外单位的,由办公厅通过有关通信专网转中办机要局译发。
发往驻外使(领)馆的电报,由办公厅通过有关通信专网转外交部机要局译发。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三十九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各厅局应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归档,定期移交办公厅统一管理。
第四十条 归档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进行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并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承办人员应当根据文书立卷的要求,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包括来文、报告办理过程的签报、领导批示等)整理后,送本厅局综合处立卷,个人不得私自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第四十一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国资委或国资委党委主办的,由主办厅局整理立卷;其他部门主办的,原件由主办部门归档,国资委保存复制件。
第四十二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确定保管期限。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办公厅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单位、日期、份数和发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