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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公文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行文方式是否妥当,公文格式是否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规定等。
  (三)公文审核中,如需对文稿作较大修改,应当与拟文厅局协商或请其修改;修改后的文稿须由拟文厅局领导确认,核稿人员应当进行复核。
  第三十六条 公文签发
  (一)各厅局报送委(厅)领导签发的公文,应当做到:
  1.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资委有关公文处理的具体要求。
  2.必须经本厅局主要负责人审签。主要负责人离京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签。
  3.不得同时分送两位以上委(厅)领导阅批。
  4.送签的文稿应当为誊清稿。
  (二)公文的签发,实行权责结合的原则。
  1.以国资委、国资委党委名义报上级机关的公文,分别由国资委主任、国资委党委书记签发。
  2.以国资委名义公布的规章、决定和命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方针、政策,公告,人事任免事项等,经国资委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国资委主任签发;其他公文,由国资委主任签发或授权副主任签发。以国资委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办公厅主任或授权副主任签发,重要公文核报国资委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3.以国资委党委名义公布的决定、规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工作部署,人事任免事项等由国资委党委书记签发或授权副书记签发。其他公文,经国资委党委书记授权,可由其他党委委员签发。以国资委党委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党委办公室主任或授权副主任签发,重要公文核报党委书记或副书记签发。
  4.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如涉及其他委领导分管的事项,会议主持人应批请相关委领导核发或报请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签发。
  5.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签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七条 公文印制
  (一)公文正式送印前,由办公厅秘书二处(以下简称秘书二处)进行复核。复核的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经复核,如需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应按程序复审。
  (二)国资委、国资委党委公文由秘书二处编号后统一送印。
  (三)国资委、国资委党委公文的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主办厅局(部门)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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