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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有关部门会签我委的公文,有具体时限要求的,从其要求;未明确时限的,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六章 发文办理

  第三十三条 发文办理是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拟制、审核、签发、复核、印制、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三十四条 公文拟制
  (一)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1.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凡拟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的,应充分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2.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3.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4.人名、单位名称、地名、数据和引文应当准确无误。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5.文稿中不得引用中央领导同志未公开发表的内部讲话;不得以政策、法律、法规的未定稿作为拟文的依据。
  6.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7.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8.公文中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在第一次出现时应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9.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10.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11.涉密公文,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标注相应的密级。
  (二)转发上级机关和其他部门文件:
  1.对上级机关和其他平级机关的正式文件,经发文机关同意后,可根据需要予以转发。转发文件,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具体贯彻要求。
  2.转发涉密文件应标注相应密级。转(摘)发密码电报,按中共中央办公厅的有关规定办理。
  3.下列文件不得转发:各种绝密文件、资料;中央领导同志未公开的内部讲话;规定限制阅读范围的文件;政策、法律、法规、重要措施的未定稿;其他不得转发的文件。
  (三)拟制公文中,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事项,主办厅局应主动与其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厅局应报请委领导予以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不得自行向下行文,对报送上级机关的请示,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五条 公文审核
  (一)为保证公文质量,国资委实行二级核稿制度。拟以国资委、国资委办公厅、国资委党委和国资委党委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送厅局负责人审签前,应当由厅局核稿人员(需在办公厅备案)把关;除特别紧急事项外,公文送委(厅)领导签发前,须经办公厅审核,不得先签后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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