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第十二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按照《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执行。
第十三条 国资委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国资委党委公文用纸采,用16开型(184mm×260mm),左侧装订。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四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五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六条 属于国资委、国资委党委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确需行文的,应当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须经上级机关批准的事项,经上级机关同意后,可由国资委或国资委党委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上级机关同意字样。
第十七条 除中央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中央领导同志个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十八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不得在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九条 向下级机关或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二十条 行文中涉及到其他部门或委内有关厅局职能时,应主动协商会签;有关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问题,不得向下行文。
第二十一条 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一般以“函”商洽工作。对不相隶属机关发送的公文,不得有指示性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同级或同一管理层次的机关之间必要时可联合行文。联合行文按主办、协办单位次序依次签发,一般不使用复印件会签。
第二十三条 除办公厅外,国资委内设厅局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可以“函”的形式与相应单位进行工作联系。
第二十四条 国资委党委办公室根据授权,可以向国资委监管企业党委(党组)行文;国资委党委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国资委监管企业党委、直属党委的相关部门行文。
第二十五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