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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国资委党委文件。用于向中共中央、国务院党组呈报请示、报告和意见;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作出重要工作部署;公布国资委党委制定的有关规定;向国资委监管企业公布经国资委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定;转发中共中央文件;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通知重要事项;委机关和国资委监管企业的有关人事(党内职务)任免事项等。
  (六)国资委党委函。用于向国资委监管企业党委(组)、地方党委和有关部门商洽工作、征询意见或答复问题等。
  (七)国资委党委办公室文件。用于印发国资委党委有关工作制度、国资委党委重要会议的会议纪要和领导讲话;根据授权,传达国资委党委的指示,转发中共中央办公厅或中央有关部门文件,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通知有关事项。
  (八)国资委党委办公室函。用于向有关部门征询对国资委党委负责办理事项的意见,答复有关问题等。
  (九)电报。用于紧急情况下发送的公文。根据公文内容涉密与否,分“密码电报”和“明传电报”两种。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一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行政机关之间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党的机关或党政机关之间联合行文,可以用主办机关名称,也可以并用联署机关名称。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报上级机关的公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性公文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及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简要准确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国资委党委公文的标题应标明发文机关。
  (七)主送机关是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抄送机关是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二者均应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联合行文,一般应当加盖所有发文机关的印章,主办机关的印章排列在前;以行政机关名义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任免文件以国资委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的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应当加括号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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